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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员工中途辞职培训费用无须全赔 2006年10月30日06:35星期一  [研究] 追踪此文的RSS

  本报讯出国培训前,X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服务合同,工作两年后他提出辞职,公司要他赔偿全部培训费用。

  记者日前了解到,X先生经外服公司遣,到某外国快递公司的在沪办事处工作200211月,他与公司签订《国外学习保证书合同》,被到美国进修3个月,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由公司负责。根据该合同,杨先生回国后必须再为公司服务3年。培训结束后,杨先生回国工作,两年后辞职。杨先生认为自己为公司服务2年,不肯全额赔偿培训费33万元,被对方告上法庭。日前,经过静安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X先生支付培训费用的13


  律师观点


  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的XXX律师告诉记者,培训违约金该赔多少,要看双方之间的关系而定。如果是劳动关系,即便是没有履行满服务期而违约,赔偿金额也应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支付。但如果是劳务关系,不管是第一天就违约还是最后一天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通常都是一样的。


  目前,国内对外国公司与被人员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虽无明文规定。从实质上看,两者之间明显是劳动关系,所以杨先生对培训费用的赔偿,应按劳动法的规定进行余额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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